《复旦大学青年教师长期公派出国项目培养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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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青年教师长期公派出国项目培养方案

实施细则

《复旦大学青年教师长期公派项目培养方案》(以下称为“带薪长期公派方案”)旨在通过让青年教师接受较长时间系统的国际化学术培养,加快青年教师成才,改善师资队伍学缘结构、提高队伍质量和层次。为进一步落实带薪长期公派方案的基本内容、遴选程序、管理流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项目特点和申请条件

第一条   项目的特点是:青年骨干教师、长期公派、带薪出国。

1.1              带薪长期公派方案是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的重要手段。

1.2              长期公派是指公派出国(境)时间连续9个月及以上的;或计划9个月及以上(需提交外方邀请信等证明材料)分两次执行,各次5个月左右。9个月以下的不在实施范围内。

1.3   带薪出国是指出国(境)在一年之内全额保留其在岗期间的相应薪酬。

第二条   项目实施条件

2.1  实施对象:青年骨干教师或青年骨干管理人员。

A.纳入“复旦大学青年学科带头人综合培养计划” (即世纪之星计划)的教师;

B.纳入“院系青年骨干教师综合培养计划”的教师;

C.党政管理骨干;

D.优秀学生辅导员(含已完成辅导员工作“优秀人才工程队员”,包括一期和二期);

2.2  实施对象为新进校第2至第6年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年龄在35岁以内,个别表现突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可放宽至40岁。

2.3  留学渠道包括国家公派、学校公派和院系公派。留学类别包括博士后研究、攻读硕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联合培养博士和访问进修。访问进修包括学术进修、合作研究、双语教学、专业英语教学能力拓展、基础课教学、国际课程引进、撰写著作论文。从事中文教学、翻译等工作性长期公派留学不在“带薪长期公派方案”实施范围内。

2.4  留学单位为世界一流大学。

2.5  已有9个月及以上长期公派出国经历的教师须回校服务3年后方可申请。

第三条   原则上,进校6年以上的其他教师(包括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公派留学不在“带薪出国培养方案”实施范围内,办法另行规定。其他9个月以下的短期公派不在“带薪长期公派方案”实施范围内。

 

第四条  党政管理骨干人员带薪长期公派实施办法由人事处会同组织部另行制定。优秀学生辅导员带薪长期公派实施办法由人事处会同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 院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院系是青年教师长期公派出国选派工作主体。院系应从一流师资队伍可持续建设与发展高度出发,紧紧围绕985平台基地、重点学科、创新团队建设与学科布局、重大科研项目等,科学、合理地制定院系人力资源规划、青年骨干教师培养方案和青年教师公派出国培养计划,填写《院系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三年规划表》。

第六条  院系要有效利用国家公派和校际交流公派项目,积极拓展院系派出项目,在可能条件下,设立院系专项基金、发展基金,用于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化培养。

第七条  院系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情况,决定派出各类人员规模与适当比例。在限定比例内,院系应优先派出青年骨干教师。

第八条  院系要加强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境)期间管理,回国后加强对青年骨干教师的评估管理。

第三章  计划与选派

第九条   学校计划投入专项经费1000多万每年(包括薪酬和留学经费),带薪长期公派青年骨干教师100名,其中国家公派渠道40名左右,学校公派渠道30名左右,院系公派渠道30名左右。学校于每年9月下达各院系推荐名额,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逐年调整名额。

   院系在人力资源整体规划基础上,制定今后3年的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规划,填写《院系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三年规划表》报人事处出国办。院系要积极组织骨干青年教师参加与申请公派留学相关的考试,如PETSTOEFLIELTSGRE等。

十一   院系根据三年规划,在学校下达年度名额后,由院系学术委员会和党政领导共同商定年度带薪公派计划,与此同时,确定年度所有人员的公派计划。上报《院系“青年骨干教师带薪长期公派”计划》和《院系年度人才国际化培养计划》。推荐带薪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下发的年度带薪名额。第七条   平台管理委员会对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由人事部门报985领导小组逐一终审各平台整体规划。

第十二条  项目入选人提交《青年骨干教师带薪长期公派推荐选派表》,第八条    规划终审通过后,学校与平台均按照此规划分阶段实施。学校据此对平台实施人力资源总量、结构控制和程序、规则监督学校结合个人申请、院系意见和国家公派项目、学校公派项目的具体项目要求,确定各项目的学校推荐人选,院系公派项目也须由学校审定,最终确定学校年度带薪长期公派人选和其他公派人选。

第十三条  学校确定的带薪人选要积极申请留学项目,联系留学单位,认真准备申请所需材料,院系要积极帮助公派人选落实院系派出的留学单位。外事处和人事处等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章        出国()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已落实留学单位的带薪长期公派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和《出国(境)期间薪酬补充协议》,并缴纳出国(境)保证金。领取《复旦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带薪长期公派出国(境)培养手册》。

第十五条  带薪长期公派人员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人员出国(境)前填写《复旦大学出国(境)离校申请审批表》。

第五章  出国()期间薪酬管理

第十六条  带薪长期公派人员可享受最多12个月的带薪期。在带薪期内发放岗位工资、按月支付的房贴;提前预支付薪级工资;市岗贴、其他津补贴、院系岗位津贴、年终绩效工资即第13个月工资暂不发放。出国期间工资正常调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从按月发放的岗位工资中扣除。长期公派分两次执行每次5个月左右的,带薪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因学校提前预支付了薪级工资,带薪长期公派人员出国(境)前需缴纳带薪风险管理保证金1万元,分两次执行的0.5万元。待带薪长期公派人员回国评估合格后,学校将退还带薪风险管理保证金,若考核不合格,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薪酬补发办法。带薪长期公派人员回国后,人事处根据院系评估意见补发出国(境)期间暂不发放的薪酬。其中,市岗贴、其他津补贴、第13个月工资一次性补发,院系岗位津贴按出国(境)前标准按月补发到年底,剩余部分与年终绩效一并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  长期公派分两次执行,每次5个月左右的人员,在第一次5个月左右公派回国评估合格后由人事处薪酬福利办公室计算补发额度,但暂不补发;待第二次5个月左右公派回国评估合格后,一并补发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总额,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条  公派时间超过12个月,从第13个月起薪酬按如下发放:若符合公派规定期限的,只按月发放岗位工资和房贴;若申请延长并获得批准的,停发所有薪酬;若逾期不归的,停发所有薪酬,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若在出国(境)期间公派教师取得突出成就的,经院系学术委员会评估,学校可视情况进行奖励补偿。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纳入学校“世纪之星计划”的青年教师提供一次性最高1000元的外语培训和考试资助,回国后与薪酬一并补发。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院系积极性,学校在年度核拨院系岗位津贴总量时,将年度带薪长期公派人员基数追加计算给相关院系,带薪人员的岗位津贴按上一年度或当年已确定的数额由学校另行给付。

第六章  出国()期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带薪长期公派人员在出国(境)期间要认真履行进修计划并每6个月向院系汇报进修情况。做好课程、会议、科研等活动的记录和与院系的联系记录。

二十四  院系要加强带薪长期公派人员的在外期间管理,主动联系掌握其进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人事处协助院系开展带薪公派人员出国()期间管理工作。

第七章  回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带薪长期公派人员到外事处出国(境)中心办理回国报到手续,领取出国(境)保证金。外事处通知人事处恢复正常起薪。

第二十七条  带薪长期公派人员认真撰写出国进修总结报告,提交院系《复旦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带薪长期公派出国(境)培养手册》,认真准备做一场学术报告。院系要对学术报告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院系对带薪长期公派人员出国进修情况组织会议评估,评估专家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成员和党政领导组成。院系填写《复旦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带薪长期公派出国(境)培养手册》报人事处。

第二十九条  院系须配合学校对带薪长期公派人员回国3年后的后续情况进行跟踪。填写《复旦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带薪长期公派出国(境)培养手册》报人事处。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复旦大学青年教师长期公派出国项目培养方案》通过后新进校的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有一次5个月以上的出国留学经历,方可申报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个别以自费形式出国攻读学位的教师,若院系已将其列入青年骨干教师综合培养计划,学校视同为优秀师资储备,在办理离校手续时,若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1-4)学成回校,并与院系签订承诺书,则在回国经院系评估与重新聘任后,学校对其留学期间待遇进行一定补偿。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复旦大学国家出国公派出国工作领导小组

                                                      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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